申请执行人何晓阳,女,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于瑞华,女,195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被执行人刘青榕,男,196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南民初字第70628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于瑞华、刘青榕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于瑞华、被执行人刘青榕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于瑞华、被执行人刘青榕银行存款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振东
书记员:王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