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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国兵、杨克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2)南执字第11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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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国兵,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杨克青,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南商初字第20347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克青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克青在交通银行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杨克青在交通银行青岛南京路支行账户为6254上的存款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振东

书记员:王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