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桂云、李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2)南执字第1068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桂云,女,196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被执行人李峰,男,195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青民五终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峰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李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峰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峰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振东

书记员:王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