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吕志斌,男,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现在陕西省富平监狱服刑。
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七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07)铜中法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志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宣判后,吕志斌未上诉,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经本院二审审理,于二OO八年六月二日作出(2008)陕刑一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送达后交付执行。二O一O年十二月五日,本院作出(2010)陕刑执字第50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吕志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执行机关陕西省富平监狱于2013年2月1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富平监狱提出罪犯吕志斌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监狱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计分考核获28个积极。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志斌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计分考核获28个积极。另查明,吕志斌于2001年12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铜川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4年1月16日刑满释放。
本院认为,罪犯吕志斌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吕志斌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2031年10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毅代理审判员:贾黎明代理审判员:杨宗信
书记员:曹亚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