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田涛,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六月十三日作出(2010)西刑一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田涛不服,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诉。本院经过二审审理,于二O一O年八月六日作出(2010)陕刑一终字第00154号刑事裁定,准许田涛撤回上诉。裁定生效后,于2010年8月1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于2012年12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提出罪犯田涛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努力矫正恶习,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熟练掌握生产技术,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获17个积极。
另查明,该犯2008年2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五个月,2009年1月29日刑满释放。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涛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获17个积极。
本院认为,罪犯田涛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田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32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毅代理审判员:董琪代理审判员:任庆
书记员:赵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