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樊双兰,女,1971年12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洋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2月9日作出(1998)汉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樊双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0年11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陕刑执字第50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04年1月7日本院以(2004)西刑二执字第14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06年12月4日本院以(2006)西刑二执字第169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09年12月3日本院以(2009)西刑二执字第193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4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
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樊双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5次。
本院认为,罪犯樊双兰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樊双兰准予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炎审判员:刘钢代理审判员:王笑天
书记员:周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