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田文,女,1971年6月21日出生于甘肃省庆阳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5日作出(2009)宝市中法刑二终字第0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5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5次。
本院认为,罪犯田文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文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4年5月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炎审判员:刘钢代理审判员:王笑天
书记员:周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