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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段世莲假释刑事裁定书

(2013)西监刑执假字第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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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段世莲,女,1963年1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榆林,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5月16日作出(1997)榆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世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0年3月2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陕刑执字第162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2年9月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陕刑执字第247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9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04年11月9日本院以(2004)西刑二执字第166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07年4月26日本院以(2007)西刑二执字第69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2010年4月28日本院以(2010)西刑二执字第101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5年9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段世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2次,并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本院认为,罪犯段世莲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段世莲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9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炎审判员:刘钢代理审判员:王笑天

书记员:周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