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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光敏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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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周光敏,女,1966年11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罗山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1日作出(2010)陈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光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1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光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积极14次。

本院认为,罪犯周光敏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光敏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8年1月1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炎审判员:齐放代理审判员:王笑天

书记员:张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