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卫支光。被执行人张传国。被执行人游传凤。
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卫支光与被执行人张传国、游传凤劳务合同执行两案,于当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传国、游传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限令二被执行人按期给付申请执行人余款卫支光2000元及逾期利息;并向本院交纳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2013年11月29日,本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住所进行了搜查,并对被执行人张传国拘留10日。拘留期间,二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给付金钱义务,并承认了自己的错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传国提前解除了拘留。现本案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白执字第001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杨敏审判员:黄明义代理审判员:田波
书记员:王浩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