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曾加文。申请执行人贺乃侠。申请执行人李法军。申请执行人晏桂莲。申请执行人曹衍鸿。申请执行人张健康。被执行人舒保国。被执行人纪惠。
上述当事人合伙协议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白民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257908.97元及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舒保国在白河县城关镇南台路50号有门面房一套,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的顺利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舒保国在白河县城关镇南台路50号门面房一套。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让、赠与、出租、毁损、设定抵押等可能影响查封财产价值的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正意审判员:岳桂兴代理审判员:吴侦顺
书记员:王忠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