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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成兴与雷再青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白执字第00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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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成兴。被执行人雷再青。

黄成兴与雷再青健康权执行一案,2013年2月19日,黄成兴依据生效的本院(2013)白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353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雷再青履行了3530元,交纳了诉讼案件受理费40元,执行申请费5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了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放弃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当事人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处分。申请执行人执行请求已经完全实现的,应当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白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岳桂兴

书记员:王忠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