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夏某某,男,1965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邢某某,男,1971年1月20日生,汉族,下岗职工。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民三终字第008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19226.12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一审诉讼费1170元、二审诉讼费450元,执行费210元。
终结(2012)西民二终字第008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天福审判员:王建利审判员:弋行
书记员:付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