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XX,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尉氏县,汉族,高中文化,西安X公司实际负责人。2012年5月1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户县看守。委托辩护人郑X,陕西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户县人民检察院以户检刑诉字(201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育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4日被告人杨XX为了赚取开票费,在无货物购销的情况下,用西安X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湖北恩施州鑫泰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815925元,税额118553.19元,杨XX收取开票费20921.15元。2011年7月18日,杨XX采取上述同样方法,为湖北通山县永福郎服饰织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税合计1515240元,税额220163.04元,杨XX收取开票费38852.3元。鑫泰公司和永福郎公司已将上述发票在当地税务局抵扣。为了掩盖上述犯罪事实,抵扣虚开的销项税,杨XX虚构棉农身份信息,虚开棉花收购发票406份,并全部向户县国税局申报抵扣。审理中,被告人家属积极退赔了全部虚开的税款数额338716.23元,已发还户县国家税务局。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户县国家税务局涉税案件移送书;2、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3、证人罗XX、李X、刘X、林XX等人的证言;4、西安永丽纺织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及照片;5、西安永丽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棉花收购发票复印件;6、退赔税款手续;7、被告人杨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偶犯,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赔了全部损失,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338716.2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XX非法所得59773.45元,依法应予没收。在量刑时本院考虑: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赔了全部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缓刑考验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二、没收非法所得59773.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刘保权人民陪审员:李新翔人民陪审员:张希兰
书记员:李慧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