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09)户民初字第2456号民事判决书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226262.62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5940元、执行费14820元。
终结(2012)户法执字第00004号案件的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重新立案按原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武轩
书记员:付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