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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某某有限公司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2)户法执字第000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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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09)户民初字第2456号民事判决书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226262.62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5940元、执行费14820元。

终结(2012)户法执字第00004号案件的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重新立案按原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武轩

书记员:付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