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牛某某,女,1956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乔某某,男,1971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户民初字第018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身损害赔偿款40382.80元,并承担诉讼费1750元、执行费530元。
终结(2012)户法执字第0063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立案按原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建利
书记员:付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