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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牛某某与乔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2)户法执字第00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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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牛某某,女,1956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乔某某,男,1971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户民初字第018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身损害赔偿款40382.80元,并承担诉讼费1750元、执行费530元。

终结(2012)户法执字第0063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立案按原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建利

书记员:付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