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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何起运与康宏德返还现金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合民执字第00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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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何起运,男,194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合阳县道路运输管理站单元楼,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康红德,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城关镇西街村七组,农民。

申请执行人何起运与被执行人康红德返还现金纠纷一案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08)合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康红德返还其现金20000元及利息1000元,诉讼费325元,后因被执行人家庭经济贫困,先后支付7800元,本案终结本次执行,2013年10月30日本案依职权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被执行人康红德履行了3000元之后,对剩余的8000元及诉讼费325元因家庭经济较为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同意退出本次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合阳县人民法院(2013)合民初字第0010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宏审判员:王福林审判员:王俊杰

书记员:王文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