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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福莲申请执行王建彪离婚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兴执字第000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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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福莲。被执行人王建彪。

申请执行人陈福莲依据生效的(2012)兴民初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建彪离婚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12000元,承担执行费用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对其银行存款、房产等进行了查询查询,被执行人除工资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经将其工资冻结。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撤销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兴执字第00061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新党代理审判员:许剑代理审判员:徐林

书记员:王社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