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福莲。被执行人王建彪。
申请执行人陈福莲依据生效的(2012)兴民初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建彪离婚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12000元,承担执行费用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对其银行存款、房产等进行了查询查询,被执行人除工资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经将其工资冻结。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撤销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兴执字第00061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新党代理审判员:许剑代理审判员:徐林
书记员:王社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