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颖会。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延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颖会依据生效的(2013)兴民初字第005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予支付20604.38元,并承担执行费用20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主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兴民初字第00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新党代理审判员:许剑代理审判员:徐林
书记员:王社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