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武。被执行人巨刚峰。
申请执行人李武依据生效的(2011)兴民初字第0048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巨刚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赔偿李武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27500.7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鉴定费1400元,共计29300.74元。承担执行费用31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撤回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兴执字第000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新党代理审判员:许剑代理审判员:徐林
书记员:王社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