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田祖国,男。申请执行人田增江,男。被执行人王建国,男。被执行人王妮,女。申请执行人田祖国、田增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乾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做出的(2013)乾民初字第000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23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标的为彩礼95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回案件款95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田祖国、田增江领取。本案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乾县人民法院(2013)乾民初字第000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南苑代理审判员:冉军岗代理审判员:史志强
书记员:任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