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董锋涛,男。被执行人卫俊华,男。
本院在执行董锋涛申请执行卫俊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权利人董锋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的(2010)咸民终字第009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卫俊华给付申请人董锋涛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一次性残疾赔偿金等合计97792.5元(含已支付6500元)、及加倍支付逾期给付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380元、执行费1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卫俊华暂无执行能力,且该案的执行不能造成申请执行人董锋涛家庭生活困难。我院已依照司法救助程序对申请执行人董锋涛一次性救助49500元,该案已按救助程序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咸民终字第009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战民代审判员:史志强代审判员:张利军
书记员:袁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