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雄,男。被执行人邱彦辉,男。
本院在执行王雄申请执行邱彦辉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权利人王雄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的(2012)乾民初字第004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邱彦辉给付劳动报酬1700元及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一次性给付1500元及执行费50元的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的(2012)乾民初字第004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战民代审判员:史志强代审判员:张利军
书记员:袁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