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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廖某贩卖毒品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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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宏,男,1982年10月15日生于重庆市渝**,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6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12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廖宏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2013)九法刑初字第119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廖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宏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廖宏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廖宏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廖宏撤回上诉。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3)九法刑初字第119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江玲审判员:郑文健代理审判员:马成楷

书记员:马一夫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