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殿臣,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籍贯辽宁省沈阳市,现于辽宁省凌源第一监狱服刑。
2011年1月30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沈中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殿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赵殿臣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审理,于2011年4月25日以(2011)辽刑一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凌源第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审查,于2013年10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赵殿臣,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赵殿臣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32年5月14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鄂展审判员:刘绍勇代理审判员:周亮
书记员:刘元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