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付鹿,女,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巷某某楼某某门某某号。申请执行人傅振海,男,193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冯国英,女,193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西安市古代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新廓门**。法定代表人:李秉乾,总经理。
付鹿、傅振海、冯国英申请执行西安市古代建筑工程公司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2)碑民二初字第007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碑执字第021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治峰审判员:查永谦助理审判员:胡跃岗
书记员:柳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