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南广济街**。负责人牟乃密,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芬,女,汉族,1983年9月3日生,无业。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刘芬借款一案,本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一直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申请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权利人现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待发现财产后另行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赵卫东审判员:梅宏枝代理审判员:夏怀山
书记员:刘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