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良洁,女,1960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住所地: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发中心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邬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巍,男,该公司职员,住该单位。委托代理人:米锐,男,该公司职员,住该单位。委托代理人:鹿小光,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良洁与被执行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已根据(2013)碑民三初字第01323号《民事判决书》交付申请执行人陈良洁22275.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碑民三初字第0132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张晓洁
书记员:彭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