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负责人张某,行长。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某某村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住、职同上,系马某某之妻。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崔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公证处(2012)西证执字第147号执行证书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支行向本院提出撤案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执行人的撤案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15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审判员:王立军代理审判员:胡继栋
书记员:梁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