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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学林与长庆石油勘探局油田建设工程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3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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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学林,男,1949年9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长庆石油勘探局油田建设工程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学林与被执行人长庆石油勘探局油田建设工程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学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未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已执行回案款10078.8元,并已向申请人发还,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未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龚四华执行员张春宁执行员李国强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