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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朱X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判决书

(2013)金刑初字第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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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XX,男,1991年1月28日出生。2012年5月15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企事业单位印章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6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后因取保候审期间下落不明被上网追逃,2013年3月3日抓获后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昌市看守所。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区检刑诉字(201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鸿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到庭参加了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朱XX辩称:起诉书指控为刘某伪造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大专毕业证一本以及为张某伪造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本科毕业证、学位证各一本属实,其余均不属实。

经审理查明:2010年,经从事制贩假证件的谢某、朱某(在逃)联系,朱XX、朱某、贺某先后来到兰州制作贩卖假证。2012年4月,被告人朱XX伙同朱某、贺某采取散发办证名片、喷涂办证广告的方式,先后为刘某伪造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大专毕业证一本,获利250元;为张某伪造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本科毕业证、学位证各一本,获利300元;为牛某伪造特种机械设备起重作业人员证、汽车维修职业资格证、房产证各一本,获利430元;为赵某伪造驾照一本,获利180元;为赵某伪造驾照一本,获利100元;为杨某伪造居民身份证一个,获利240元。综上,被告人朱XX伪造证件共计9本,其中伪造国家机关证件5本(特种机械设备起重作业人员证、汽车维修职业资格证、房产证各一本,驾照二本),伪造事业单位印章3枚(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大专毕业证一本,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本科毕业证、学位证各一本),伪造居民身份证1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朱XX的供述,证实其与朱某、贺某制作贩卖假证件的时间及经过。2、同案犯朱某、刘某、刘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朱XX参与制作贩卖假证件的事实。3、证人张某、赵某、刘某、杨某、牛某的证言,证实购买假证件的时间及经过。4、扣押物品清单及刑事照片,证实扣押的手机及假证件。5、通话记录清单,证实被告人朱XX等人与张某、赵某、刘某、牛某通过电话联系购买假证件的事实。6、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朱XX的到案经过。7、证明材料、证实涉案证件均为伪造。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朱XX的自然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朱XX非法制造虚假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非法制造虚假的事业单位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条一款、二款、三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XX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随案移送的假学位证一本、假毕业证一本没收存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永东人民陪审员:曹莉人民陪审员:黄廷英

书记员:沈勤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