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念某某。被告王某某。
原告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与被告已庭外达成协议。经审查,原告念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念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黄靖
书记员:李鑫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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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念某某。被告王某某。
原告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与被告已庭外达成协议。经审查,原告念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念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黄靖
书记员:李鑫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