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樊生新,男。被执行人冯天禄,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生新与被执行人冯天禄购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天禄自动履行了(2008)正民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08)正民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关涛
书记员:杜光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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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樊生新,男。被执行人冯天禄,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生新与被执行人冯天禄购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天禄自动履行了(2008)正民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08)正民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关涛
书记员:杜光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