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道清理农村合作基金会办公室。被执行人王华生。
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道清理农村合作基金会办公室与王华生经济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1)坊经初字第4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现已立案执行。本院于2001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王华生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华生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华生银行存款76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振宇审判员:王宏志审判员:陈勇
书记员:李厚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