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建伟。被执行人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池街道办事处刘家道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洪春,该村主任。
刘建伟与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池街道办事处刘家道村民委员会拆迁补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坊民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池街道办事处刘家道村民委员会在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池街道办事处经营管理站代管的资金位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支行清池分理处账号15×××77的存款7774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振宇审判员:王宏志审判员:陈勇
书记员:李厚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