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振宇。被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中小企业办公室(原潍坊市坊子区中小企业局)。
扣留被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中小企业办公室(原潍坊市坊子区中小企业局)在潍坊市坊子区财政局经费收入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振宇审判员:王宏志审判员:陈勇
书记员:李厚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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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振宇。被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中小企业办公室(原潍坊市坊子区中小企业局)。
扣留被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中小企业办公室(原潍坊市坊子区中小企业局)在潍坊市坊子区财政局经费收入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振宇审判员:王宏志审判员:陈勇
书记员:李厚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