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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坊子分局与李瑞红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3)坊行执字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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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坊子分局。被执行人:李瑞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坊子分局作出的潍国土资行罚字(2013)3008号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李瑞红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在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坊子分局下达催告通知书后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坊子分局于2013年11月12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民人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李瑞红在裁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将罚款7020元及加处罚款(自2013年6月12日起每日按3%计算,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交至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军审判员:李述侠助理审判员:王新利

书记员:牟艳艳

引用法律

《中华民人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