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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德江与黄德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坊法执字第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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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德江,农民。被执行人黄德宝,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德江与被执行人黄德宝(2012)坊峡民初字第75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涉案案款11620.9元及利息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黄德宝暂无还款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德江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坊峡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张建文

书记员:辛芳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