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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汤善梅与孙雪梅、刘庆林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1)坊法执字第2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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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汤善梅。被执行人孙雪梅。被执行人刘庆林。刘利军(被执行人之夫),男,成年。

一、被执行人孙雪梅之夫刘利军所有的位于潍坊市潍城区胜利西街1999号玫瑰·国际6号楼1-1403号房屋一套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汤善梅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汤善梅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振宇审判员:陈勇审判员:王宏志

书记员:李厚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