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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强制裁定书13-1419徐贵云、山河

(2013)芙执字第1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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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贵云。被执行人湖南山河天然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芙民初字第21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山河天然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467144.50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周民审判员:杨骐铭审判员:郭建军

书记员:蒋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