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被执行人方志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芙民初字第13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偿还欠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方志宇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203107.35元,或查封、扣押上述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戴波
书记员:蒋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