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五一大道**。代表人李欣,行长。被执行人谭晓军。被执行人刘丽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芙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谭晓军、刘丽华216485.59元(利息已计至2013年1月6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汤金钟
书记员:蒋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