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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申请执行人黄柏青与被郴州市盛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湘1002执恢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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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被执行人郴州市盛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郴州市燕泉路**附****。法定代表人蒋从军,男,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柏青,男,196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资兴市人,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柏青与被郴州市盛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采取了各种执行措施,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均无所获。调查可供执行财产措施已用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1002执恢2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文翰审判员:周莹审判员:周裕新

代理书记员:李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