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亮宇。委托代理人盛勇虎。被执行人黄炳安。被执行人湘潭市顺畅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胜归。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黄亮宇申请执行黄炳安、湘潭市顺畅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湘潭东之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湘潭市岳塘区霞城乡霞城村民委员会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炳安和湘潭市顺畅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搬出相关房屋,已自动排除妨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潭中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涌审判员:蔡日总代理审判员:雷阳
代理书记员:赵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