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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陆瑞兰与湘潭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潭中行初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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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

原告陆瑞兰,女,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委托代理人潘智勇,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湘潭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法定代表人胡伟林,市长。

原告陆瑞兰诉被告湘潭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防修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定钧、审判员谢颖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陆瑞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陆瑞兰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瑞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长:张防修审判员:刘定钧审判员:谢颖

代理书记员:刘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