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朱向林。被上诉人(原审被起诉人)韶山市公安局。
上诉人吴朱向林诉被上诉人韶山市公安局未按政务公开目录公开相关信息违法一案,不服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2014)韶行立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朱向林通过韶山市公安局网站,未找到机构设置、领导分工、职责、所、队、室职责以及联系方式,且通过投诉信件亦未联系上韶山市公安局督察大队负责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上诉人吴朱向林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2014)韶行立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蔓莉审判员:胡铁兮审判员:黄欣
代理书记员:郭思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