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康志勇,绰号康弟儿,男,土家族,无业。2006年9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7年7月5日刑满释放。2012年2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监视居住。2012年8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逮捕。2012年10月15日本院作出(2012)慈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其刑期起止时间为2012年8月16日至2021年8月11日。罪犯康志勇在张家界市永定区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治中心服刑期间患有严重疾病,2012年10月22日张家界市人民医院受本院委托对罪犯康志勇作出医鉴字(2012)第37号《人身伤害医学鉴定书》,鉴定结论为:高血压病三期极高危;左肾上腺肿瘤(待查)。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三条的保外就医条件。2012年11月7日本院作出(2013)慈刑执监字第4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康志勇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现因其所患疾病尚未治愈,需继续治疗,慈利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提请本院对是否继续给予罪犯康志勇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予以审查。
经查,罪犯康志勇患有高血压三期极高危、腹腔留有多根针形异物等严重疾病,需继续治疗,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康志勇继续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