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2014)深宝法执恢字第26-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被执行人黎文城。

本院作出的(2008)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02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黎文城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锦明

书记员:符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