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绍兴同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兰亭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骆越峰。
上诉人绍兴同润服饰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3)绍行受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请求撤销绍兴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并指令本案由绍兴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土地预征协议系一个民事协议,上诉人诉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红波代理审判员:吕瑜岚代理审判员:张云
书记员:潘方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