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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吕大永、吕华明等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刑事二审(复核)案件裁定书

(2013)浙绍刑终字第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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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甲。因本案于2012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0月13日被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2009年6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吕乙。因本案于2012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因本案于2012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代某某。因本案于2012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吴甲。因本案于2012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秦某某。因本案于2012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吴乙。因本案于2012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吕甲、孙某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吕甲、孙某撤回上诉。诸暨市人民法院(2013)绍诸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某某代理审判员:李某代理审判员:翟某某

书记员:毛某某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